答辩人:林**,女,汉族,19**年*月*日出生,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.
被答辩人:俞**,男,汉族,19**年*月*日出生,住址浙江省绍兴市。
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尚好,答辩人不同意离婚。答辩理由如下:
一、夫妻有感情基础,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。
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199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到现在,经历了十九个春秋寒暑。答辩人的女儿订婚,被答辩人作为父亲作为一家人,其乐融融参与了这一喜事。被答辩人的父亲在家中过世,答辩人尽心尽力尽到人媳的责任。被答辩人生病住院,从始至终都是答辩人在医院尽力照顾。这一切都还在记忆中,留有余温,只是被答辩人近期以来工作发生变动,行踪诡秘,答辩人因为担心、害怕,所以双方发生了口角、争执。答辩人无时无刻不在期望被答辩人回心转意。
二、起诉状中诉称“被告性格极其暴躁,原告经常性地遭受被告虐待”不是事实,且严重伤害了答辩人的感情。答辩人一个弱女子千里迢迢嫁到绍兴,拖儿带女。为了养活自己以及儿女,答辩人每天早出晚归,在工厂工作。目前儿女都长大成人。答辩人用尽一生积蓄以及自己的儿子与女儿上班以来的工资所得,全部用于装修目前居住的老宅子,准备儿子的婚礼。在此期间,被答辩人没有出一分钱,出一点力,这点答辩人不予追究,毕竟儿子不是被答辩人亲生的。俗话说“少年夫妻老来伴”,被答辩人历尽艰辛希望一家人都能平平安安。一来,双方的儿女都已经成年,答辩人真的不想在这样的年纪以这样的方式失去丈夫。二来,答辩人本来自外地,假若离婚则无地方可去无人可投靠,无处安身立命。十九年的时间并不是弹指之间,这中间青年变中年,青丝换白发,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是血脉相连。故,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。
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胡春萍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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